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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榮民最終的生命尊嚴
針對榮民(眷)專屬的服務流程, 協助榮眷家庭申請權益,維護榮民先進生命尊嚴, 本公司經營國軍醫院、榮民團體皆獲一致好評。 國軍醫院駐點特約禮儀公司 榮獲「殯葬禮儀服務業」優良業者 通過 ISO9001:2015 品質管理認證
依宗教習俗規劃往生榮民喪禮
遺眷証.半俸.餘額退伍金之申請
黨旗覆棺.旌忠狀申請手續辦理及執行
喪葬補助費用申請:退休俸榮民.就養榮民.遺眷
國軍公墓(塔)申請及辦理
專人專車陪同家人申請及辦理
區別 類別 | 申請人人葬應具備之條件 | 申請人入葬應檢附之文件 |
退役 | 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者: 1.生前曾獲頒勳章。 2.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倖者。 |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退伍令正本及影本乙份。 4.申請人(家屬或親友)及保證人(家屬或親友)之私章及身份證(正影本各乙份),委託葬儀社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 5. 勳章證書、退休体支領憑證、服役滿十年有效證明(其中一項可)正本及影本乙份。 |
軍人配偶 | 1.已安厝於忠靈殿人員之配偶。 2.合於安厝條件之國軍官兵其配偶,如先於官兵亡故得先行申請安厝(但己安厝他處之配偶,需待官兵過世後始可同官兵一併遷人)。 | 1.附現役或退役符合安厝條件之證書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除戶戶籍騰本正本乙份。 4.申請人(家屬或親友)及保證人(家屬或親友)之私章及身份證(正影本各乙份),委託葬儀社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需攜帶身分證。 5.火葬許可證正本乙份。 |
備註 | 1.若故者為自裁、死亡原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玷辱軍人榮譽等情形者,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毆。 2.申請安厝須於故者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
項目 | 就養金 | 終身俸/退休俸 |
對象 |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 ●榮民每個月領取就養金$14.150元者 |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輔費、贍養費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每個月領取俸金者(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
承辦單位 |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
檢附申請 資料 |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記事欄紀錄必須保留) ●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 | ●申請書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謄本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郵局存摺 |
申請期限 及資格 |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家屬 ●五等親內血親或姻親 ●治喪小組 |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
備註 |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分證) ●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 ●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子女必須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即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技能力之子女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未再婚者,使得支領半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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