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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民眾都支持安樂死,那剩下的10%有哪些疑慮呢?

如果要在台灣實施安樂死,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醫療標準、社會教育及心理支持,確保在尊重個人選擇的同時,也保障患者的權益。

根據許多民調,90%的民眾支持安樂死,這儼然已經成為一個重大議題,但這意味著大多數人對安樂死都非常理解了嗎?不單單是個人立場,這對法律、倫理、醫療等層面都會有深刻的影響。剩下的10%又為什麼持保留態度?看完這篇,或許你會有不同看法。

安樂死有哪些疑慮?

2024年9月,美國一位64歲的婦人在瑞士透過名為"Sarco"的「自殺膠囊座艙」結束生命,引發法律和道德的爭議。這個「膠囊」用氮氣使人缺氧而亡,不過因為「主動安樂死」在瑞士還尚未合法,警方便提起了刑事訴訟。這個事件就可以用來說明安樂死在現今社會的位置,它挑戰了傳統的法律,對社會也造成不小的反響。

法律制度建立困難

就連安樂死聞名的瑞士,法律都還停留在只有「被動安樂死」合法的狀態,可見建立一套客觀的安樂死制度極具挑戰性。各國的文化和背景差異巨大,缺乏統一的標準,哪些條件符合資格?哪種方式可供選擇?都是複雜且牽涉到各種議題的。只能說,制度的訂定在短期之內要跟上改變的人文觀念是不可能的。

道德與倫理的辯論

除了法律的難以適應,安樂死的最大爭議點在於道德問題。要每個人撇棄掉自身的宗教或文化信仰,將生命視為人類可以干涉的物件,勢必會遭受到激烈的反彈。例如2023年5月,在葡萄牙總統頒布安樂死和協助自殺合法化後,主教團就表示「生命得不到保護,價值和尊嚴受到嚴重攻擊」,甚至祈願法案撤銷。

醫療信任難以維護 

以瑞士自殺膠囊座艙膠囊的新聞來說,協助死亡組織The Last Resort研發了不需藥物或醫療人員介入的3D列印自主安樂死座艙Sarco。使用者可以自己按下按鈕、結束生命,這豈不是無視了醫療的存在?一旦這種方式普遍化,人們趨向自行判斷病情和死亡時間,對醫療體系不信任的態度想必是每況愈下。

濫用風險的防範

比利時的安樂死法非常寬容,但也因此充滿濫用的爭議。因為沒有明確列出那些疾病適用,所以出現了許多模稜兩可的理由。例如2012年,雙胞胎兄弟Marc and Eddy Verbessem因為眼睛即將失明,無法忍受看不到對方因此申請安樂死。其他還有因為變性手術失敗獲准安樂死、生重病的17歲少年成為首例未成年安樂死的案例,都曾引發全球關注。這樣的風險或許可以成為各國借鏡,但無法否認的,在已經合法的國家裡,濫用的問題持續存在,且有增無減。

心理健康評估的難度

在安樂死合法的國家,大多都要求經過醫師評估,但有人為操作就會有失誤。2010年,38歲的Tine Nys以「內心遭受強烈痛苦」為由,獲得3位醫師批准安樂死。後來,她的姊妹卻說Tine只是失戀,指控醫師錯誤評估,造成糾紛。面對痛苦,人們可能會因為極度的絕望而做出錯誤的選擇。心理疲憊與缺乏情感支持可能會讓人就這樣莫名其妙的離世,而在這之前的掙扎往往不如生理上的疾病容易被看見。

病主法跟安樂死有何不同之處?

病主法全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我國第1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1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同樣是針對病患,它與安樂死卻有所不同:

行為的主動性不同

安樂死是指醫療人員在患者的主動請求下,協助其結束生命以減輕痛苦。病主法則是允許面對末期疾病的患者對自己的醫療決策擁有主權,例如選擇不接受特定的醫療程序,或是避免某些治療。

適用對象的不同

病主法的適用對象擴大為5款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和其他,安樂死則通常僅適用於面臨極度痛苦且被認定為無法康復的患者。

法律地位的不同

病主法在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是很普遍的合法狀態,相較於安樂死的爭議性,病主法的穩定性會高非常多。它允許患者有自主的選擇,卻又不會涉及到生死,讓人在生命的最後維持良好的狀態和環境。

申請過程的不同

病主法和安樂死一樣都要在患者清醒時提出申請,不同的是醫療人員的確認事項。病主法的適用者經確認後可以拒絕治療和某些設備的使用,安樂死則是有一套符合與否的標準,決定權在於專業的醫界人士,且通常需要經過不只一位醫師的認證,畢竟關乎生命,申請的過程和流程都會較病主法嚴苛。

社會接受度不同

病主法強調患者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安樂死則涉及一大堆複雜的道德和倫理問題,加上社會人文觀念、態度以及醫療體系的調整和角色等問題,爭議點較多也較重大,社會對安樂死的態度因此大相逕庭。

台灣若要實施安樂死,還需要做好哪些準備?

法律制度規範

雖說是陳腔濫調,但安樂死要合法,這一切才有討論的意義。除了《病人自主權利法》,目前台灣還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被說是「被動安樂死」有關的法條。不過這兩者都只具有拒絕醫療的權利,不如安樂死那樣有完整的制度規範決定生命去處的方式。若真的要實施安樂死,法律制度規範的透明性和可行性肯定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醫療標準與程序

人的生老病死離不開醫院,安樂死之前,更是一定會需要經過醫院的評估和確認。因此,醫療指導原則、具體的醫療評估標準以及操作程序、安樂死的實際實施流程,包括申請、審核、執行,每一個環節都要確保有專業監督。醫療人員的專業訓練也應該被包含其中,進行安樂死相關的倫理、法律和實務操作培訓,以增強他們的專業能力和道德責任感。

社會教育與對話

安樂死對台灣人還很遙遠,民眾對安樂死的認識還很淺薄,如果要在台灣實施安樂死,公眾宣導是必要的。要讓大家認同這個法案,也必須以社會教育活動來促進公眾對話與討論,進而減少偏見和誤解。更具體一點的作法,可以建立平台為渠道,讓患者、家屬和醫療人員進行開放的經驗交流,分享對安樂死的看法。

心理支持與溝通

除了具體的實施器具和看得見、能遵守的法律規章,心理狀態與情緒的處理,才是人在面對生命消逝時最重要的一課。不管外在條件如何完善,講到最後安樂死還是患者對自己生命的決定。醫療人員的應對、患者及家屬溝通,都是要經過確實理解的。硬性的設施可以有準備的時程,軟性的交流難拿捏,卻也是整個安樂死議題的核心。

如果監督和評估是安樂死茁壯的枝葉,台灣人民對安樂死的認知意識就是樹根,只有根扎得穩、扎得深,才能在安樂死真的實施之後,不對社會的普遍價值造成破壞。至於台灣的人民有沒有這個意識,還是片面的執著於法規的滯礙、評論政府的作為,就要看未來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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