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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償在過去或許是天經地義,但隨著時代演變,這樣的想法顯得太過古板。拋棄繼承的法規也應運而生,到底該怎麼申辦呢?本文一次告訴你!
所謂的「拋棄繼承」,指的是一個人主動放棄自身應有的繼承權。在台灣,拋棄繼承受到《民法》和其他法律規範,且因為涉及重大的財產權,申請人要明確表達放棄繼承權的意圖後,再經過正式的法律程序,拋棄繼承才能生效。
在有遺囑的狀況下,有些繼承人可能會有遺囑裡被排除遺產的繼承、不符法律上的繼承資格等狀況,這時拋棄繼承便可做為解決辦法,以避免發生家庭糾紛,或是後續法律上的更多問題。
拋棄繼承保障了繼承人的選擇權,人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收下遺產,而非讓死去的親人主導自己的財產權。至於決定申請拋棄繼承的時機,以及拋棄後如何處理家庭關係與個人的未來規劃,則是繼承人往後需要面對的課題了。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我國採用的是「法定當然限定繼承」制度,民法第1148條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繼承人沒有向法院另外辦理限定繼承的狀態下,繼承人的所得會是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遺產。因此,如果親人死後完全沒有留下有價值的財產,反而是堆積如山的負債,繼承人常會因為遺產負債、反覆協商、身心俱疲,最後決定拋棄繼承!
除了債務問題,遺產爭議和遺囑不公也有可能造成繼承不順利。家庭成員之間對於財產的爭議,因為立場不同而鬧不合、甚至大打出手的大有人在。為了防止更嚴重的傷害,拋棄繼承提供了脫離糾紛的管道。
若自身不需煩惱財富來源、有獨立的財務計畫,也有可能選擇拋棄繼承,免於參與複雜的遺產繼承流程。
一般而言,得知有繼承資格之時,就應盡快考量繼承方式。除非拋棄繼承對自己無利,否則就應把握時間辦理。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倘若不小心過了3個月,來不及辦理,會面臨什麼後果呢?
如果限定繼承後仍留有債務,沒有辦理拋棄的繼承人就需要承擔所有負債,這對個人的信用和財務狀況都是一個硬傷。屆時牽扯到百萬千萬的數字,或是碰上討債公司等不法的金錢流通管道,與其後悔,還不如早早拋棄繼承。
講到錢,大家不免斤斤計較,就算是家人,也有很大機率不理解你的決定。若是繼承人眾多,更是麻煩的開始。
無論是債務或是財產,天外突然飛來一筆的遺產,想必都會影響個人財產在未來上的運用。為了確保未來能最大程度地獲得利益,拋棄繼承是必須易被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規定的時限是「知悉後」的3個月。一般來說,被繼承人死亡當下,親人都會立刻知道,所以申請拋棄繼承的時效便會馬上開始計算。然而,實務上常有被領養的孩子無從得知生父生母的生歿、同父異母兄弟不知道對方存在等等狀況。因此,還是可以看看是否能主張「知悉」的時間,來挽回申請拋棄繼承的機會。
關於這個疑問,我們可以參考《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若往生者的子女未亡,也沒有放棄繼承,那麼孫子即使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仍不會有繼承權,即使申請了拋棄繼承,也會被法院駁回!同理,順位較前的繼承人如果主張拋棄繼承,後面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沒有東西可以繼承,無論是債務還是財產,自然都不會有拋棄與否的問題。
總而言之,只要繼承人自己辦理了拋棄繼承,小孩和孫子就不會繼承債務!而財產的部分,則會依照法律規定,重新計算分配給其他的繼承人。
要辦理拋棄繼承,確認法定繼承權的存在是首要之務,而後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備齊以下文件後,就可以到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申請,完成拋棄繼承的流程。
此外,如果要拋棄繼承的人住在國外,則要到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和聲明書,再寄回台灣。
從親人往生、舉辦喪禮,一直到接受繼承的過程裡,家屬心裡一定備受煎熬。債務與財產的權衡,加上失去的悲傷與人生規劃的處理,人們很容易因為難以控制情緒,一時衝動而影響重要的決定。在這個過程裡,不管是決定拋棄繼承或是其他方式,建議都不要羞於尋求專業他人(例如律師、財務顧問、遺產規劃師等)的幫助。畢竟牽涉到個人的財務管理與法律問題,在完全理解規範後,充分評估遺產價值、審慎處理及核算資產,選擇正確、理性的道路,對於往生者和自己的人生,都是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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