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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給付
所謂的「年金」指的是一種定期、持續性的給付,不論是按照年、季、月或是按週給付,而國民年金主要納保的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者,並在台灣設有戶籍,而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到身心障礙或是遇到死亡事故的時候,就可以依照其相關規定請領年金給付,以保障個人或是其遺屬的基本生活。
以下金麟整理了勞保局提供的「喪葬給付」和「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範做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獲得應有的權益!
可由「支付喪葬費的人」申請領喪葬給付,請領資格條件如下:
1. 被保險人是在「國民年金的保險期間」
2. 被保險人是在「65歲之前死亡」
給付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 5 個月。
小提醒: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另外,自從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舉例 1:如果被保險人是在112年1月20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9,761元×5=98,805元
舉例 2:如果被保險人是在111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付殯葬費的人於112年1月15日申請喪葬給付,由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當我們備妥以下的文件後,就可以郵寄到勞保局,或是親自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送件:
1. 喪葬給付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 或是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喪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5. 支付喪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小提醒:被保險人死亡日起5年內必須儘快申請,若5年後提出為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喔!
當被保險人有下列之一的情形時,並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領取身心障礙,或是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被保險人「65歲以上,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順位 1:配偶、子女
順位 2:父母
順位 3:祖父母
順位 4:孫子女
順位 5:兄弟、姊妹
小提醒: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舉例 1:被保險人死亡時,其「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論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或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舉例 2: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國民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受領遺屬給付請領的條件 | ||
順位 | 受領 | 給付請領的條件 |
1 | 配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的基本工資 •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者」或「無謀生能力者」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無謀生能力者
2. 子女 (養子女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未成年者 • 無謀生能力者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2 | 父母 | 父母與祖父母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3 | 祖父母 | |
4 | 孫子女 | 孫子女與兄弟、姐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未成年者 • 無謀生能力者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5 | 兄弟 |
當我們備妥以下的文件後,就可以郵寄到勞保局,或是親自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送件:
1. 遺屬給付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 或是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 各符合請領資格遺屬的戶口名簿影本
5. 以「在學」、「無謀生能力」、 「受被保險人扶養」資格申請者,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 可點擊進入: 國民年金給付金額試算
勞保局提供國民年金給付的金額試算,只要輸入是否參加保險及死亡日期,就可以幫助您大略瞭解請領給付的金額。這邊提醒您試算的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領取的金額仍然以勞保局的核定為準喔!
六、想瞭解更多關於國民年金的相關給付?
有沒有關於國民年金的詳細補助資訊?
我們可以進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內容詳讀,或是詢問協助的禮儀服務人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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